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免税不同,即征即退纳税人可以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纳税人自身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正常抵扣,因此即征即退政策对鼓励特定行业发展、支持特定产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适用于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光伏发电、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领域。代理记账公司在日常业务中经常遇到客户企业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需求,如何准确判断适用条件、正确计算退税额、规范办理退税申请、防范退税税务风险,是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重要技能。本文系统梳理2026年最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适用范围、退税计算、申请流程和代理记账实操要点,为从业人员提供全面指引。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基本规定
(一)即征即退的概念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即征即退属于先征后退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是退税环节与征税环节紧密衔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立即申请退还。
注意:即征即退与免税不同。免税是指对特定货物或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即征即退是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再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可以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自身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正常抵扣。
(二)即征即退的类型
增值税即征即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限额即征即退:按规定的限额标准退还增值税,如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
2. 超税负即征即退:对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予以退还,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
3. 比例即征即退:按规定的比例退还增值税,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30%、50%、70%、100%四档)、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50%)、光伏发电即征即退(50%)。
注意:不同类型的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退税计算方法和申请流程各不相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根据客户企业的具体情况准确适用。
(三)即征即退的基本条件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也可适用);
2. 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属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范围;
3. 符合政策规定的资质条件、技术标准或环保要求;
4. 能够分别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5.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部分政策要求);
6.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部分政策要求)。
注意:不同即征即退政策的具体条件有所不同,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政策规定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注意: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二)适用条件
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注意: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退税计算
1. 软件产品应纳税额计算: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 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计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注意:在计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时,应准确划分软件产品和非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分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注意: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政策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退税比例分为100%、70%、50%、30%四档,不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适用不同的退税比例。
(二)适用条件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注意: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退税计算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退税比例
注意: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后续管理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上述条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政策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注意:该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二)适用条件
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注意: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该政策。
(三)退税计算
当期应退增值税额=当期安置残疾人人数×月最低工资标准×4
当期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注意: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四)特殊规定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注意: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其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 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二)光伏发电即征即退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该政策已多次延续,目前继续执行。
注意:光伏发电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对象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纳税人,包括光伏发电企业和个人。
(三)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黄金交易即征即退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六、即征即退申请流程
(一)备案管理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在首次申请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后,纳税人在政策有效期内可按月或按季申请退税。
注意:不同即征即退政策的备案材料不同,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政策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一般包括:税务资格备案表、相关资质证书、检测证明材料、书面声明材料等。
(二)退税申请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 完税凭证复印件;
3. 即征即退退税计算明细表;
4.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如实填写退税申请材料。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
(三)审核与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将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 纳税人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条件;
2. 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3. 退税计算是否准确;
4.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将退税款退至纳税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代理记账实操要点
(一)政策适用判断
1. 业务范围判断:协助客户判断其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范围。
2. 资质条件审核:协助客户审核是否符合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资质条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3. 纳税信用等级:提醒客户关注纳税信用等级,C级或D级纳税人不得享受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4. 政策有效期:关注即征即退政策的有效期,及时提醒客户政策到期后的处理。
(二)会计核算
1. 单独核算:协助客户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 进项税额分摊: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协助客户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3. 退税会计处理:协助客户正确进行退税的会计处理。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4. 嵌入式软件核算: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协助客户准确划分软件产品和硬件设备的销售额。
(三)退税计算
1. 软件产品退税:准确计算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对超过3%的部分申请退税。注意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2. 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定适用的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应退税额。
3. 安置残疾人退税:按月计算安置残疾人人数和应退税额,注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限额。
4. 超税负退税:准确计算实际税负,对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申请退税。
(四)常见风险点
1. 不符合条件享受退税:纳税人不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条件,却违规享受退税,被税务机关追缴退税款并处罚款。
2. 未单独核算:纳税人未按规定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被税务机关取消退税资格。
3. 退税计算错误:纳税人退税计算错误,多退或少退税款,被税务机关调整。
4. 进项税额分摊错误:纳税人未按规定分摊进项税额,导致退税计算不准确。
5. 备案材料虚假:纳税人提供虚假的备案材料或书面声明,被税务机关追缴退税款并处罚款。
6. 纳税信用等级下降: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降为C级或D级,被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7. 违规处罚影响: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36个月。
8. 政策到期未及时处理:即征即退政策到期后,纳税人未及时停止享受退税,被税务机关追缴退税款。
9.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确定错误:纳税人未按规定顺序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导致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错误。
10. 安置残疾人人数计算错误:纳税人未按规定计算安置残疾人人数,导致退税限额计算错误。
八、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某软件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9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3万元,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2万元,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后软件产品应分摊1.5万元)。该公司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万元。
税务处理:
(1)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3-4.5=8.5万元;
(2)软件产品实际税负=8.5÷100×100%=8.5%;
(3)即征即退税额=8.5-100×3%=8.5-3=5.5万元;
(4)该公司可申请退还增值税5.5万元。
(二)案例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9月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含计算机硬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其中计算机硬件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为80万元(成本72.73万元×1.1)。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5万元,其中专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4万元,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6万元,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后软件产品应分摊4万元。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8万元。
税务处理:
(1)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200-80=120万元;
(2)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120×13%=15.6万元;
(3)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5.6-8=7.6万元;
(4)嵌入式软件产品实际税负=7.6÷120×100%=6.33%;
(5)即征即退税额=7.6-120×3%=7.6-3.6=4万元;
(6)该企业可申请退还增值税4万元。
(三)案例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9月在职职工50人,其中安置残疾人15人,占比30%。该企业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80元。当月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2万元。
税务处理:
(1)安置残疾人人数15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30%,不低于25%,且人数不少于10人,符合条件;
(2)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2280×4=9120元;
(3)当月应退增值税额=15×9120=136800元=13.68万元;
(4)当月已缴增值税12万元,不足退还13.68万元,当月退还12万元;
(5)剩余1.68万元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或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案例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水泥,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条件,退税比例为70%。2026年9月销售自产水泥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销项税额65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元,应纳税额30万元。
税务处理:
(1)该企业生产的水泥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比例为70%;
(2)即征即退税额=30×70%=21万元;
(3)该企业可申请退还增值税21万元;
(4)实际负担增值税=30-21=9万元,实际税负=9÷500×100%=1.8%。
(五)案例五: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某管道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9月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销项税额27万元(300×9%),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2万元,应纳税额15万元。
税务处理:
(1)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15÷300×100%=5%;
(2)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5%-3%=2%;
(3)即征即退税额=300×2%=6万元;
(4)该公司可申请退还增值税6万元;
(5)实际负担增值税=15-6=9万元,实际税负=9÷300×100%=3%。
九、代理记账服务建议
(一)日常服务
1. 政策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判断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2. 备案代理服务:协助客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手续,准备相关备案材料。
3. 退税代理服务:协助客户计算应退税额,填写退税申请材料,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4. 会计核算服务:为客户提供即征即退项目单独核算服务,准确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二)增值服务
1. 资质认定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客户申请软件产品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资质。
2. 税务筹划服务:为客户提供即征即退税务筹划服务,帮助客户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3. 风险防控服务:为客户提供即征即退风险防控服务,帮助客户防范税务风险。
4. 纳税信用管理服务:协助客户维护良好的纳税信用等级,确保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条件。
十、结语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型墙体材料、光伏发电、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多个领域。不同类型的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退税计算方法和申请流程各不相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准确掌握各项政策规定,协助客户判断适用条件,正确计算退税额,规范办理退税申请,同时防范税务风险。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应积极协助办理备案和退税手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