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税收政策概述
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多个税种,为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减轻负担、激发活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税收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1. 政策覆盖面广:税收优惠政策覆盖文化、体育、旅游、住宿、餐饮、广播电视、电影、出版发行、文化创意、会议展览等多个细分行业。
2. 优惠方式多样: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差额征税等多种优惠方式。
3. 政策时效性强: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需要企业及时关注政策延续情况。
4. 行业特征明显: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动漫企业税收优惠、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旅游服务差额征税等。
二、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免税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个人转让著作权;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 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3. 简易计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适用3%征收率。
4. 电影产业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文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条件,包括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等。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文化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4. 动漫企业优惠: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文化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制文化企业减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体育场馆减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向社会开放,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小微企业减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转制文化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免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2. 资产评估增值免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 库存呆滞出版物损失扣除: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增值税优惠: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五)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动漫企业是指按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动漫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增值税优惠: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 进口税收优惠: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4. 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
三、体育产业税收政策
体育产业是指为社会提供体育产品的同一类经济活动的集合以及同类经济部门的综合,包括体育服务业、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体育产业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优惠:体育服务属于"文化体育服务"税目,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
2. 企业所得税优惠:体育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体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 体育彩票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5. 运动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运动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运动员取得的比赛奖金,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奖金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四、旅游服务业税收政策
(一)旅游服务差额征税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旅游服务差额征税的具体处理如下:
1.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扣除凭证: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包括: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景区门票税收
景区门票收入是旅游景区的主要收入来源,其税收处理如下:
1. 增值税:景区门票收入属于"文化体育服务"税目,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
2. 免税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 索道、缆车、游船等收入: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
4. 企业所得税:景区企业取得的门票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景区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旅游企业其他税收政策
旅游企业其他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旅行社增值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旅游饭店增值税:旅游饭店提供住宿服务,属于"住宿服务"税目,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旅游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属于"餐饮服务"税目,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
3. 旅游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旅游企业拥有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旅游企业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 旅游企业印花税:旅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旅游企业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五、住宿餐饮业税收政策
(一)酒店餐饮增值税
住宿餐饮业是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值税处理如下:
1. 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税目下的"住宿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餐饮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税目下的"餐饮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
3. 外卖食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
4. 酒店兼营行为: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可能提供餐饮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广告服务等。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 酒店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商品(如迷你吧商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住宿餐饮业其他税收政策
住宿餐饮业其他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所得税:住宿餐饮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住宿餐饮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2. 个人所得税:住宿餐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住宿餐饮企业支付给厨师、服务员等人员的提成、奖金等,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房产税:住宿餐饮企业拥有的房产,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住宿餐饮企业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房产税。
4. 城镇土地使用税:住宿餐饮企业拥有的土地,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住宿餐饮企业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印花税:住宿餐饮企业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住宿餐饮企业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六、广播电视电影与出版发行税收政策
(一)广播电视电影税收政策
广播电视电影产业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优惠: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
2. 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增值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已到期,目前暂无延续政策。
3. 电影产业企业所得税:电影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 电影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91号),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电影放映企业放映收入的5%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是税收,但电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二)出版发行税收政策
出版发行产业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先征后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2. 图书批发零售免税: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该政策已到期,目前暂无延续政策。
3. 转制文化企业优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出版发行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版发行企业拥有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版发行企业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件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文化创意设计与会议展览服务税收
(一)文化创意设计税收政策
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等。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税目,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文化创意设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化创意设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会议展览服务税收政策
会议展览服务是文化创意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税目下的"文化创意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
2. 场馆租赁服务:会议展览企业提供会议展览场地租赁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9%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 跨境会议展览服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4. 企业所得税:会议展览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议展览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文化事业建设费虽然不是税收,但由税务机关征收,与税收管理密切相关。
1. 缴纳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2. 征收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3. 征收标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4. 计费销售额: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娱乐服务的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5. 减免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 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缴纳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九、实务案例与风险防控
(一)实务案例
案例一:某旅行社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案例
某旅行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组织一个旅游团赴云南旅游,取得旅游服务收入106万元(含税),其中支付给酒店的住宿费20万元、支付给餐厅的餐饮费10万元、支付给运输公司的交通费15万元、支付给景区的门票费5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行社的旅游费用10万元。该旅行社选择差额征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旅行社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差额征税销售额 = 106 - 20 - 10 - 15 - 5 - 10 = 46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 = 46 ÷ (1 + 6%) = 43.4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 43.40 × 6% = 2.60万元
该旅行社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共计60万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差额部分46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旅行社取得的旅游服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旅行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案例二:某酒店住宿餐饮服务增值税案例
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取得住宿服务收入53万元(含税)、餐饮服务收入31.8万元(含税)、会议展览服务收入10.6万元(含税)、车辆停放服务收入5.45万元(含税)。该酒店分别核算各项服务的销售额。
该酒店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住宿服务销项税额 = 53 ÷ (1 + 6%) × 6% = 3万元
餐饮服务销项税额 = 31.8 ÷ (1 + 6%) × 6% = 1.8万元
会议展览服务销项税额 = 10.6 ÷ (1 + 6%) × 6% = 0.6万元
车辆停放服务销项税额 = 5.45 ÷ (1 + 9%) × 9% = 0.45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 = 3 + 1.8 + 0.6 + 0.45 = 5.85万元
该酒店当月购进货物、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则该酒店当月应纳增值税 = 5.85 - 2 = 3.8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该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迷你吧商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该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二)风险防控
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风险防控:
1. 政策适用风险: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例如,旅游服务差额征税只能扣除规定的费用项目,不得扣除其他费用;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2. 发票管理风险: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应当加强发票管理,按照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选择差额征税的旅游企业,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规定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和抵扣,不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分别核算风险: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兼营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酒店同时提供住宿服务(6%)、餐饮服务(6%)、会议展览服务(6%)、车辆停放服务(9%)等,应当分别核算各项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9%的税率。
4. 备案管理风险: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留存备查资料。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例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要留存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研发费用归集表等资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费用辅助账等资料。
5. 政策延续风险: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应当及时关注政策延续情况,在政策到期后及时调整税务处理。例如,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关注政策是否延续。
6. 文化事业建设费风险: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漏报、瞒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企业应当准确计算应缴费额。
通过以上案例和风险防控措施可以看出,文化体育旅游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管理,准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发票管理和会计核算,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