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法律体系概述
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资产评估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专业服务,在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服务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准则体系,形成了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等多专业并存的评估行业格局。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评估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法律。
资产评估法的核心内容包括:
1. 评估业务范围: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资产损失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评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2. 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评估专业人员享有接受评估业务要求、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拒绝委托人非法干预、依法签署评估报告等权利,同时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回避利益冲突等义务。
3.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4. 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委托人选择评估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评估机构指定评估专业人员承办评估业务;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评估专业人员选择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内部审核后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5. 法律责任: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的,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三个层次构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准则框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报财政部备案后施行。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对资产评估的基本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提供依据。2017年8月,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基本准则共六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基本遵循、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档案和附则。
2.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资产评估执业行为的具体规范,包括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档案等程序性准则,以及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不动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珠宝首饰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实体性准则,还有资产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假设、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等指导性意见。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是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包括基本遵循、专业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密性、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关系、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不正当竞争、社会责任等内容。职业道德准则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护行业形象。
(三)资产评估行业监管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实行"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1. 政府行政管理: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2. 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组织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开展评估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自律检查和惩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3. 监管措施: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通过备案管理、年度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
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与价值类型
(一)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核心内容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规范,其核心内容包括:
1. 资产评估主体: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资产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2. 资产评估对象:资产评估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资产评估对象应当由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
3. 资产评估目的:资产评估目的应当由委托人明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目的选择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常见的资产评估目的包括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抵押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
4. 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基准日是指资产评估结论对应的日期,应当由委托人根据资产评估目的确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基准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时点。
5. 资产评估依据:资产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和其他依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收集充分、适当的资产评估依据,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
(二)资产评估假设
资产评估假设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对评估对象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市场条件、使用状态等作出的合理推断和设定。资产评估假设是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
常见的资产评估假设包括:
1. 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指假定评估对象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最基本的前提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基础。
2.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指假定存在一个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公开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交易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交易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市场信息,交易双方都有自愿交易的意愿。公开市场假设是资产评估中最重要的假设之一,是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的基础。
3. 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指假定评估对象将按照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者转换用途继续使用。持续使用假设又可以细分为在用续用假设、转用续用假设和移地续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成本法评估的基础。
4. 清算假设:清算假设是指假定评估对象面临清算或强制变现的情形,评估对象在非公开市场条件下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清算假设下的评估价值通常低于公开市场假设下的评估价值。清算假设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强制变现等情形。
5. 其他假设:除上述基本假设外,资产评估中还可能涉及宏观经济环境假设、行业环境假设、企业经营假设、政策环境假设、技术环境假设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设定资产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资产评估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论的价值属性和表现形式,是对资产评估价值内涵的界定。不同的价值类型反映了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市场条件,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
常见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
1. 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市场价值是资产评估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价值类型,适用于大多数资产评估业务。
2. 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投资价值是特定投资者基于自身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协同效应等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判断,可能高于或低于市场价值。投资价值适用于企业并购、战略投资等评估业务。
3. 在用价值:在用价值是指评估对象按照当前用途继续使用,对其使用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在用价值反映了评估对象在当前使用状态下的价值,不考虑最佳用途和市场交易条件。在用价值适用于资产减值测试、资产使用效率评估等业务。
4. 清算价值: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被迫出售或者快速变现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清算价值通常低于市场价值,因为清算条件下卖方被迫出售,交易时间有限,买方可能压价。清算价值适用于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强制变现等评估业务。
5. 残余价值: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残余价值通常适用于资产报废、拆除、处置等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市场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价值类型,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三、资产评估方法
(一)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基本、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其理论基础是替代原理,即理性的投资者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效用的替代品的现行市价。
市场法的基本前提包括:
1. 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市场上有大量的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2. 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可比资产与评估对象在功能、用途、市场条件等方面具有可比性。
3. 能够收集到可比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条件等相关信息。
市场法的具体方法包括:
1. 现行市价法:直接利用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评估价值。适用于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交易价格的资产,如上市公司股票、标准化商品等。
2. 市价折扣法:以可比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考虑评估对象与可比资产在交易条件、流动性、质量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折扣调整后确定评估价值。
3. 功能价值类比法:以可比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根据评估对象与可比资产在功能、生产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功能调整后确定评估价值。
4. 价格指数法:以可比资产的历史交易价格为基础,根据价格变动指数将历史价格调整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5. 成新率价格调整法:以全新可比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根据评估对象的成新率进行调整后确定评估价值。
6. 市场售价类比法:选择多个可比资产的交易价格,对每个可比资产的交易价格进行差异调整,然后综合确定评估价值。这是市场法中最常用的方法,适用于不动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
市场法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择参照物、在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选择比较因素、指标对比、量化差异、在各参照物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已经量化的对比指标差异、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果。
(二)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和资金时间价值理论,即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未来能够带来的经济收益,未来收益的现值就是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的基本前提包括:
1. 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 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 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收益法的基本要素包括:
1. 预期收益额:预期收益额是指被评估资产在未来预期能够带来的净收益。预期收益额可以采用净利润、净现金流量、利润总额等口径,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采用自由现金流量。预期收益额的预测应当基于评估对象的历史经营业绩、当前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合理预测。
2. 折现率:折现率是指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的比率,反映了投资者对预期收益所要求的回报率。折现率的确定应当考虑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等因素。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折现率通常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WACC=股权资本成本×股权比例+债务资本成本×(1-所得税税率)×债务比例。股权资本成本通常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股权资本成本=无风险报酬率+β系数×市场风险溢价。
3. 收益期限:收益期限是指被评估资产能够产生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收益期限可以分为有限期和无限期。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采用永续经营假设,将收益期限分为明确预测期和永续期两个阶段。
收益法的具体方法包括:
1. 股利折现法:以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股利的现值作为评估价值。适用于股权投资评估。
2. 现金流量折现法:以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评估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又可以分为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和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这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
3. 经济利润折现法:以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经济利润的现值加上投入资本作为评估价值。经济利润=投入资本×(投入资本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4. 收益分成法:以被评估资产对未来预期收益的贡献分成的现值作为评估价值。适用于无形资产评估。
(三)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即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重新购建所需的成本。
成本法的基本前提包括:
1. 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
2. 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能够支持其重置及其投入价值。
3. 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且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需的。
成本法的基本要素包括:
1. 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的重置成本是指在评估基准日重新购建与评估对象相同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成本。重置成本可以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复原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与评估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评估对象相同的全新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更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新型材料、现代建筑或制造标准、新型设计、规格和技术等,以现行价格水平购建与评估对象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费用。在评估实践中,应当优先选择更新重置成本。
2. 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资产的实体性贬值是指资产由于使用及自然力的作用导致的资产的物理性能的损耗或下降而引起的资产的价值损失。实体性贬值通常采用观察法、使用年限法、修复费用法等方法估算。
3. 资产的功能性贬值:资产的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资产功能相对落后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功能性贬值包括超额投资成本和超额运营成本两个方面。超额投资成本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新型设备的重置成本低于旧设备的复原重置成本而形成的贬值。超额运营成本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旧设备的运营成本高于新型设备的运营成本而形成的贬值。
4. 资产的经济性贬值:资产的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经济性贬值的原因包括市场竞争加剧、市场需求减少、原材料供应变化、政策法规变化、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经济性贬值通常采用收益损失法、使用率法等方法估算。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资产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合理选择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选择的基本原则包括:
1. 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相适应: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价值类型,适用的评估方法不同。例如,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不动产评估通常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机器设备评估通常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
2. 评估方法的选择要受可收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评估方法的应用需要相应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支持,如果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无法收集,则该方法不适用。
3. 评估方法的选择要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每种评估方法都有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只有满足适用条件的评估方法才能使用。
4. 鼓励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可以相互验证,提高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当采用多种评估方法得出不同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分析差异原因,合理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评估方法选择的具体要求:
1.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合理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对持续经营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应当优先考虑收益法和市场法。
2. 不动产评估中,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市场条件,合理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对有活跃市场交易的不动产,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法;对有稳定收益的不动产,可以采用收益法;对在建工程、特殊用途不动产等,可以采用成本法。
3. 机器设备评估中,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市场条件,合理选择成本法和市场法。对通用设备,可以采用市场法;对专用设备、自制设备等,通常采用成本法。
4. 无形资产评估中,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资料收集情况,合理选择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无形资产评估通常优先采用收益法,包括收益分成法、超额收益法、许可费节省法等。
四、资产评估程序与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规范的资产评估程序是保证资产评估质量、防范资产评估风险的重要保障。
资产评估的基本程序包括:
1.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在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前,应当与委托人沟通,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包括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委托人、产权持有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2. 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在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3. 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对资产评估的工作范围、工作重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作出合理安排。
4. 进行评估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的现状,核实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收集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的方式包括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
5. 收集整理资产评估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收集与资产评估相关的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评估对象的现状资料、市场交易资料、行业资料、宏观经济资料等,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和验证。
6. 评定估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7. 编制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评定估算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经内部审核后,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8. 整理归集资产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及时整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建立资产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二)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定估算后出具的书面文件。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委托人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1. 标题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的标题应当简明扼要,反映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有唯一的文号。
2. 声明: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含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声明,说明评估报告的编制依据、评估师的独立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等。
3. 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含摘要,简要说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核心内容。
4. 正文: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假设;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评估报告日;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签名盖章。
5. 附件:资产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文件、评估对象的现场照片、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资质证明文件、评估方法的计算说明、其他重要资料等。
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
1.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逻辑清晰、结论明确。
2.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评估工作情况,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3.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述。
4.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要事项和假设条件。
5.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限制,防止评估报告被滥用。
(三)评估报告使用与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
1.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2. 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和评估目的使用评估报告,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 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等。
2. 民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
3. 刑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五、各类资产评估实务
(一)企业价值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业务领域,广泛应用于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上市、股权交易、企业清算等经济行为。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
1. 收益法:收益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股权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法、经济利润折现法等。收益法的核心是预测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
2. 市场法: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市场法包括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3. 资产基础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资产基础法实际上是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具体应用。资产基础法适用于企业清算、资产专用性强、收益难以预测等情形。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特殊问题包括:
1. 流动性折扣:在评估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时,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流动性,通常需要对评估结论进行流动性折扣。流动性折扣的大小取决于股权的可交易性、交易限制、股权比例等因素。
2. 控制权溢价:在评估控股股权价值时,由于控股股权具有控制权,可以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通常需要对评估结论施加控制权溢价。控制权溢价的大小取决于控制权的程度、企业的治理结构等因素。
3. 少数股权折扣:在评估少数股权价值时,由于少数股权缺乏控制权,通常需要对评估结论施加少数股权折扣。
(二)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商誉等。
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
1. 收益法:收益法是无形资产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包括许可费节省法、增量收益法、超额收益法等。许可费节省法是指通过测算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可以节省的许可使用费,并将其折现求和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增量收益法是指通过测算无形资产带来的增量收益,并将其折现求和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超额收益法是指通过测算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并将其折现求和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
2. 市场法: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可比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的唯一性和独特性,可比交易案例较少,市场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受到一定限制。
3. 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通过测算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并扣除贬值因素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适用于自创无形资产、专用技术等市场交易案例较少的无形资产评估。但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与价值之间往往存在弱对应性,成本法的应用也受到一定限制。
无形资产评估中的特殊问题包括:
1. 无形资产的权属确认:无形资产评估前应当确认无形资产的权属,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注册登记情况,专有技术的保密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情况等。
2. 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是指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持续时间。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通常短于其法律寿命,需要根据技术进步、市场竞争、产品更新等因素合理确定。
3. 无形资产的收益分成率:在采用收益分成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时,需要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分成率。收益分成率的确定通常参考行业惯例、可比交易案例、无形资产的贡献程度等因素。
(三)不动产评估
不动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不动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不动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
1. 市场法:市场法是不动产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通过比较可比不动产的交易价格,对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进行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2. 收益法:收益法适用于有稳定收益的不动产评估,通过预测不动产未来的净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净收益折算为现值,确定不动产的价值。收益法包括直接资本化法和报酬资本化法。
3. 成本法:成本法是通过测算不动产的重置成本,扣除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不动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适用于在建工程、特殊用途不动产、缺乏市场交易案例的不动产评估。
4. 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是指通过测算待开发不动产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确定待开发不动产价值的方法。假设开发法适用于待开发土地、在建工程等具有开发潜力的不动产评估。
5.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指利用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通过系数修正确定宗地地价的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适用于有基准地价覆盖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评估。
(四)机器设备评估
机器设备评估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机器设备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机器设备是指利用力学原理组成的、能代替人的劳动或进行能量转换的生产装置,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等。
机器设备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
1. 成本法:成本法是机器设备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通过测算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扣除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机器设备的价值。重置成本的测算方法包括直接法、物价指数法、重置核算法、综合估价法、重量估价法、类比估价法等。
2. 市场法:市场法是通过比较可比机器设备的交易价格,对交易时间、交易状况、设备状况等进行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市场法适用于通用设备、标准化设备等有活跃市场交易的机器设备评估。
3. 收益法:收益法适用于能够独立产生收益的机器设备组或生产线评估,通过预测机器设备未来的净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净收益折算为现值,确定机器设备的价值。
(五)金融资产评估与珠宝艺术品评估
1. 金融资产评估:金融资产评估是指对金融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评估、债权投资评估、基金投资评估、衍生金融工具评估等。金融资产评估通常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评估通常采用市场法,以评估基准日的股票收盘价为基础确定评估价值。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评估通常采用收益法,对被投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后,按持股比例确定股权投资价值。
2. 珠宝艺术品评估:珠宝艺术品评估是指对珠宝玉石、艺术品、收藏品等价值进行评估的行为。珠宝艺术品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评估专业人员具备珠宝鉴定、艺术品鉴定等专业知识。珠宝艺术品评估通常采用市场法,通过比较可比珠宝艺术品的拍卖价格或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评估价值。对于具有稳定收益的艺术品投资基金等,可以采用收益法评估。
六、国有资产评估与司法评估
(一)国有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等。
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 产权转让;
6. 资产转让、置换;
7.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 资产涉讼;
10.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评估的特殊要求包括:
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2.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资产评估机构。
3.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4.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原则,评估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合理。
(二)司法评估
司法评估是指在诉讼、仲裁、执行等司法程序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涉案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行为。司法评估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为案件审理和执行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司法评估的特点包括:
1. 委托主体的特定性:司法评估的委托主体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机关,而非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提出意见,但最终由司法机关确定。
2. 评估目的的特定性:司法评估的目的是为司法程序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包括涉案资产的市场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3. 评估程序的规范性:司法评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进行,评估程序应当规范、透明,评估结论应当客观、公正。
4. 评估结论的证据效力:司法评估结论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司法评估的程序包括:
1. 司法机关启动司法评估程序,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
2. 司法机关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事项。
3.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评估专业人员承办评估业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评定估算。
4. 评估机构出具司法评估报告,提交司法机关。
5.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进行质证,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出庭接受询问。
6. 司法机关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信评估结论。
司法评估中的特殊问题包括:
1. 涉案资产的权属确认:司法评估中应当确认涉案资产的权属,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资产,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认定进行评估。
2.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司法评估的评估基准日通常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可能是案件受理日、资产查封日、资产处置日等。
3. 价值类型的选择:司法评估中应当根据评估目的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在资产处置、强制变现等情形下,通常选择清算价值或快速变现价值。
4. 评估报告的质证:司法评估报告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对评估方法、评估参数、评估结论等进行说明。
结语:资产评估准则与实务操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法律、财务、经济、技术等多个领域。广大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深入学习和掌握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准则体系,严格遵守评估程序和职业道德,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客观、公正、合理地出具评估报告,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对于代理记账机构和企业财务人员而言,了解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有助于在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中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资产评估行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