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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与绿色税收政策实务

2026-08-30 12:10:00 6 浏览
本文系统解读碳排放权交易与绿色税收政策,涵盖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绿色税收优惠(专用设备抵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合同能源管理等)、绿色金融与碳金融、企业碳管理与碳成本、碳信息披露与ESG、绿色税收征管与风险管理等内容。

一、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与绿色财税政策概述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郑重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

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然后经历平台期进入持续下降的过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碳中和是指国家、企业、产品、活动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以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排放量,实现正负抵消,达到相对"零排放"。

在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中,财税政策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绿色财税政策通过税收、补贴、政府采购等手段,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产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一)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政策框架

为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框架体系:

1. 顶层设计: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这是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是管总管长远的顶层设计,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2. 总体方案: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这是"1+N"政策体系中的核心"N",明确了碳达峰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城乡建设碳达峰行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行动、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行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

3. 领域和行业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的碳达峰实施方案,形成了分领域、分行业的碳达峰政策体系。

4. 保障政策:财政、税务、金融、价格等部门陆续出台了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配套政策,包括绿色税收政策、绿色金融政策、碳定价机制等,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绿色财税政策体系

绿色财税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而采取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措施的总称。我国绿色财税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绿色税收政策: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以及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排放、节约资源能源、促进绿色发展。

2. 绿色财政支出政策:通过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绿色技术创新、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

3. 碳定价机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税等碳定价机制,将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

4. 绿色金融政策: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低碳领域。

(三)绿色税收的内涵与作用

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是指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而征收的各种税收以及实施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总称。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是外部性理论,即通过税收手段将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企业和个人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引导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

绿色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 激励减排作用:通过对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征税,提高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的成本,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

2. 收入筹集作用:绿色税收可以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支出。

3. 结构调整作用:通过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

4. 技术创新作用:绿色税收形成的减排压力和成本压力,可以激励企业加大绿色技术研发投入,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会计处理

(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政府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碳排放总量、降低减排成本的制度安排。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总量控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即政府设定一定时期内的碳排放总量上限(Cap),将碳排放权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排放单位,排放单位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碳排放权(Trade),减排成本低的单位可以减少排放并出售多余的配额,减排成本高的单位可以购买配额以满足合规要求,从而实现全社会减排成本的最小化。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历程:

1. 地方试点阶段(2011年—2020年):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起,各试点地区陆续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各试点地区在碳排放权分配、交易、履约、监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奠定了基础。

2. 全国市场建设阶段(2021年至今):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首批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核心要素包括:

1. 交易主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即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目前首批纳入发电行业,后续将逐步纳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

2. 交易产品: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CEA)。后续将逐步引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交易产品。

3. 配额分配: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免费分配采用基准线法,即根据行业排放基准和企业实际产出量计算企业应获得的配额。

4. 交易方式: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5. 履约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其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的碳排放配额应当与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未按时清缴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碳排放权会计处理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日益成为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重要问题。2016年9月,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6〕21号),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2023年,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财会〔2016〕21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包括:

1. 碳排放权的确认: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企业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不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

2. 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企业购入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碳排放权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 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碳排放权进行后续计量。碳排放权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4. 碳排放权的处置:企业出售碳排放权的,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碳排放权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用于履约的碳排放权,在实际清缴时,应当将碳排放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5. 碳排放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因排放温室气体而承担的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付碳排放权"负债。企业应当在实际排放温室气体时,按照当期实际排放量和同期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计算确认应付碳排放权负债。

主要会计分录示例:

1. 企业购入碳排放权时:

借:碳排放权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2. 企业实际排放温室气体时: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碳排放权

3. 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碳排放权资产

贷/借:投资收益(差额)

4. 企业清缴碳排放配额时:

借:应付碳排放权

贷:碳排放权资产(使用购入配额部分)

贷:其他收益(使用免费配额部分)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税务处理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税收政策,碳排放权交易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

1. 增值税:碳排放权交易是否征收增值税,目前政策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对碳排放权交易不征收增值税,部分地区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预计国家将出台专门的增值税政策予以明确。

2. 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交易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入的碳排放权资产,其计税基础为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企业出售碳排放权取得的收入,减除碳排放权资产的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用于履约的碳排放权,其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3. 印花税: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目前政策尚不明确。如果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三、环境保护税与资源税

(一)环境保护税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完成。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

1. 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氯化氢、氟化物、氰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染料尘、锅炉烟尘、其他粉尘等44种。

2. 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银、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总铜、总锌、总锰、彩色显影剂(CD-2)、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元素磷(以P计)、有机磷农药(以P计)、乐果、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敌敌畏、敌百虫、丙烯腈、总硒、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等65种第一类和第二类水污染物。

3. 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等。

4. 噪声:仅包括工业噪声。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1.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 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3.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4. 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1.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

2. 应税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3. 应税固体废物的税额为: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

4. 应税噪声的税额为:超标1—3分贝每月350元,超标4—6分贝每月700元,超标7—9分贝每月1400元,超标10—12分贝每月2800元,超标13—15分贝每月56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每月11200元。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

1. 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 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资源税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五大类,共164个税目。

1. 能源矿产: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等。

2. 金属矿产:包括黑色金属(铁、锰、铬、钒、钛等)和有色金属(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铝、金、银、铂、钯、钌、锇、铱、铑、锂、铍、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等)。

3. 非金属矿产:包括矿物类(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自然硫、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蛭石、长石、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白云石、硅线石、红柱石、蓝晶石、芒硝、石膏、硬石膏等)、岩石类(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等)和宝玉石类(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等)。

4. 水气矿产: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等。

5. 盐: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等。

资源税的计税方式: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4.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5. 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6.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7. 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三)其他绿色税种

除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外,我国绿色税收体系还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这些税种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1. 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如对小汽车、摩托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征收消费税,引导消费者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消费。其中,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2. 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为百分之十。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汽车。

3. 车船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征收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4. 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5.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四、绿色税收优惠政策

(一)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优惠的条件:

1. 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必须属于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

2. 企业必须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该专用设备。

3.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4.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等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优惠的条件:

1.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必须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

2. 纳税人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 纳税人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未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4. 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退税比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退税比例分为30%、50%、70%、100%四档,具体比例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类别确定。例如,利用废渣生产水泥、水泥熟料,退税比例为70%;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退税比例为70%;利用垃圾生产电力、热力,退税比例为100%;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退税比例为100%。

(三)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机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等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 增值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

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四)其他绿色税收优惠

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从事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节能环保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4.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从事节能环保服务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五、绿色金融与碳金融

(一)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领域的贷款。

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提出了指导意见。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建立了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绿色信贷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

1. 差别化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绿色低碳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施信贷限制,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2. 绿色信贷业绩评价: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

3. 碳减排支持工具: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对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相关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碳减排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三大领域。

4. 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推出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对金融机构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相关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

(二)碳金融产品

碳金融是指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碳期权、碳期货、碳基金、碳保险、碳质押融资等。

主要碳金融产品包括:

1. 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碳排放权现货交易是碳市场最基础的交易产品,交易双方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买卖碳排放配额。

2. 碳期货:碳期货是以碳排放配额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是碳市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2022年8月,广州期货交易所获批开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碳排放权期货的研发和上市工作。

3. 碳期权:碳期权是以碳排放配额为标的物的期权合约,期权买方支付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碳排放配额。

4. 碳基金:碳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碳市场的基金,通过投资碳排放配额、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同时为碳市场提供流动性。

5. 碳质押融资:碳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拥有的碳排放配额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碳质押融资可以帮助企业盘活碳资产,拓宽融资渠道。

6. 碳保险:碳保险是指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包括碳配额价格保险、碳减排量保险、碳交易法律责任保险等。

7.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可以用于抵消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抵消比例不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2023年,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启了CCER市场。

(三)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债券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

2015年,我国开始发行绿色债券。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了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01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绿色公司债券发展。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统一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范围。

绿色债券的支持领域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类。

绿色债券的优势包括:

1. 融资成本优势:绿色债券通常可以获得比普通债券更低的发行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 投资者基础广泛:绿色债券受到绿色投资基金、社会责任投资者等的青睐,投资者基础更加广泛。

3. 品牌形象提升:发行绿色债券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展示企业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承诺和行动。

4. 政策支持:绿色债券享受绿色通道、快速审核等政策支持,发行效率更高。

六、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企业财税应对

(一)企业碳管理体系建设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碳管理体系,加强碳排放管理,降低碳排放强度,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企业碳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碳战略制定:企业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明确碳减排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

2. 碳组织建设:企业应当建立碳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碳管理的领导机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落实碳管理责任。

3. 碳排放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建立碳排放核算体系,定期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建立碳排放台账。

4. 碳减排措施:企业应当采取节能降耗、能源结构调整、工艺技术改造、原料替代、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措施,减少碳排放。

5. 碳资产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碳排放配额、CCER等碳资产的管理,制定碳资产管理策略,优化碳资产配置,降低碳履约成本。

6. 碳信息披露: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及时、准确地披露碳排放信息和碳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碳成本管理与碳定价

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碳排放成本日益成为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加强碳成本管理,建立碳定价机制,将碳成本纳入企业经营决策。

碳成本的构成包括:

1. 碳配额购买成本:企业碳排放超过免费配额的部分,需要在碳市场上购买碳排放配额,形成碳配额购买成本。

2. 碳减排投入成本:企业为减少碳排放而投入的节能改造、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等成本。

3. 碳税费成本:企业因排放污染物而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绿色税费成本。

4. 碳管理成本:企业为开展碳管理而发生的人员、咨询、系统建设等成本。

内部碳定价是企业碳成本管理的重要工具。内部碳定价是指企业在内部经营决策中,对碳排放设定一个内部价格,将碳排放成本纳入投资决策、产品定价、预算管理等环节,引导业务部门减少碳排放。

内部碳定价的方法包括:

1. 影子价格法:以碳市场价格或碳税税率为参考,设定内部碳价格,用于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

2. 内部收费法:对业务部门的碳排放收取内部碳费,将碳成本传导到业务部门,激励业务部门减排。

3. 碳预算法:为各业务部门设定碳排放预算,超预算排放需要购买配额,节约的配额可以出售或结转使用。

(三)碳信息披露与ESG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进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普及,碳信息披露和ESG(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日益受到监管部门、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碳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披露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管理、碳减排目标和行动等信息。碳信息披露的主要框架包括:

1.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联合制定,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标准,将温室气体排放分为范围一(直接排放)、范围二(外购电力、热力等间接排放)和范围三(其他间接排放)。

2.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设立的TCFD制定,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四个维度,建议企业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

3. 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准则: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设立的ISSB制定,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

4. 中国企业ESG披露标准: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征求意见稿)》,推动我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

ESG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披露环境(E)、社会(S)、治理(G)三个维度的可持续发展信息。ESG信息披露已经成为投资者评估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长期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环境(E)维度的碳排放信息成为ESG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企业加强碳信息披露和ESG管理的意义包括:

1. 满足监管要求:随着碳信息披露和ESG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日益严格,企业加强碳信息披露和ESG管理是满足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

2. 提升融资能力:良好的碳信息披露和ESG表现有助于企业获得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3. 增强投资者信心:透明的碳信息披露和良好的ESG表现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企业估值水平。

4. 提升品牌价值:积极的碳管理和ESG实践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品牌价值,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5. 识别和管理风险:碳信息披露和ESG管理有助于企业识别和管理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增强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七、绿色税收征管与风险管理

(一)绿色税收征管

随着绿色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绿色税收征管日益成为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绿色税收征管,确保绿色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绿色税收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的作用。

绿色税收征管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加强部门协作: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资源开采、能源消耗等信息,为绿色税收征管提供数据支撑。

2. 完善申报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完善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绿色税种的申报管理,优化申报表单,简化申报流程,提高申报效率。同时,加强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加强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绿色税收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企业的绿色税收申报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识别高风险企业,开展风险应对。

4. 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绿色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适用绿色税收政策。同时,为企业享受绿色税收优惠提供便捷的服务,确保政策红利及时释放。

5. 推进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进绿色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征管效率和精准度。

(二)企业绿色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在享受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当加强绿色税务风险管理,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绿色税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包括:

1. 环境保护税申报风险: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环境保护税,或者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少缴、漏缴环境保护税。例如,污染物排放量计算错误、污染当量值适用错误、适用税额标准错误等。

2. 资源税申报风险: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资源税,或者申报数据不准确,导致少缴、漏缴资源税。例如,应税产品销售额计算错误、适用税率错误、减免税适用错误等。

3. 绿色税收优惠适用风险:企业不符合绿色税收优惠条件而享受了优惠政策,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导致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例如,专用设备不在优惠目录范围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符合条件等。

4. 碳排放权交易税务风险: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税务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导致少缴、漏缴税款。例如,碳排放权交易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碳排放权资产计税基础确定错误等。

5. 发票管理风险:企业在绿色税收优惠业务中,发票管理不规范,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被税务机关处罚。例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未单独开具发票、专用设备发票开具不规范等。

企业绿色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包括:

1. 建立绿色税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绿色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绿色税务管理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控制要求。

2. 加强政策学习和培训:企业应当加强绿色税收政策的学习和培训,确保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绿色税收政策。

3. 规范税务核算和申报:企业应当规范绿色税种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加强优惠资格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绿色税收优惠资格的管理,定期复核优惠条件的满足情况,确保优惠政策的合规适用。

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当建立绿色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绿色税务风险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问题。

6. 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企业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绿色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征管要求,争取税务机关的指导和支持。

结语:碳排放权交易与绿色税收政策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广大企业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深入学习和掌握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税收政策,加强碳管理体系建设,规范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充分利用绿色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防范绿色税务风险,积极应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的机遇和挑战。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背景下,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税收政策的学习和应用,不仅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需要,更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