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 · 自律 · 诚信 · 共赢 联系电话:0523-8239 9996

制造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26-08-25 12:23:00 6 浏览
本文系统汇编制造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涵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100%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一次性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出口退税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制造业企业税务筹划与风险防控等,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全面政策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制造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前,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为75%。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不再区分行业。

(二)研发费用范围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

1.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研发费用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预缴享受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制造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一次性扣除500万以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四)缩短折旧年限60%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三、增值税留抵退税

(一)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二)制造业等行业存量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退税条件与计算公式

适用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申请流程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认定条件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15%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三)研发费用占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占比是核心指标之一。企业应当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确保研发费用占比符合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

(四)科技人员占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六)认定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包括:

1. 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 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 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五、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适用范围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抵减方法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以后年度不再调整。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

(一)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称"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五免五减半"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1. 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 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五)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六)职工培训经费据实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进口设备免征关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免税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一)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转让的范围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所得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四)享受减免的条件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出口退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以下称增值税免抵退税)。

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1.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4.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6.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外贸企业免退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以下称增值税免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三)退税率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分为13%、10%、9%、6%、0%等档次。具体退税率按照《出口退税率文库》执行。

(四)申报流程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凭证等。

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

(一)缓缴税费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二)缓缴比例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100%)。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标准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十、制造业企业税务筹划与风险防控

(一)税收筹划要点

制造业企业税收筹划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税种的税负影响。主要筹划要点包括: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筹划:制造业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同时,可以合理安排研发费用支出时间,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筹划: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盈利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增值税留抵退税筹划: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缓解资金压力。企业应当规范进项税额管理,准确计算留抵税额,及时申请留抵退税。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筹划: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应当提前规划,确保研发费用占比、科技人员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指标符合认定条件。

5. 出口退税筹划:出口型制造业企业应当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及时收齐相关凭证,按时申报出口退(免)税,确保出口退税及时到账。

(二)常见税务风险

制造业企业在税务管理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研发项目不符合规定;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研发费用辅助账不规范;委托研发费用扣除不合规;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

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风险:加速折旧方法适用不合规;一次性扣除范围把握不准确;折旧年限确定错误;税会差异调整不及时。

3. 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留抵退税申请条件不符合;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错误;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退税后未按规定进行后续管理。

4. 高新技术企业风险:认定条件不符合;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不达标;认定后未按规定进行后续管理。

5. 出口退税风险:出口退税申报不及时;出口退税凭证不齐全;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错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6. 发票管理风险:取得不合规发票;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保管不善。

(三)风险防控措施

制造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控体系,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税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税务职责。

2. 规范研发费用管理:建立研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研发项目立项、过程管理、成果验收等流程;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定期开展研发费用自查,确保加计扣除合规。

3.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流程;准确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及时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4. 规范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取得的发票,确保发票真实、合法、合规。

5. 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环节充分考虑税务影响,明确发票开具、税款承担等条款。

6. 定期开展税务自查:定期开展税务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问题,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7. 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对重大涉税事项,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政策确定性。

十一、结语与实务建议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制造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增值税留抵退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出口退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等。制造业企业应当深入理解和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会员单位:

第一,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企业可以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提前享受政策红利。

第二,合理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盈利情况,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善企业现金流。

第三,积极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应当积极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缓解资金压力。企业应当规范进项税额管理,准确计算留抵税额和进项构成比例,及时申请留抵退税,确保退税资金及时到账。

第四,努力争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应当积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应当提前规划,确保研发费用占比、科技人员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指标符合认定条件,认定后按规定进行后续管理。

第五,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出口型制造业企业应当规范出口退税管理,及时收齐相关凭证,按时申报出口退(免)税,确保出口退税及时到账。同时,应当防范出口退税风险,严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第六,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制造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问题。加强研发费用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基础工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对重大涉税事项,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政策确定性。

协会将持续关注制造业税收政策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和实务指导,助力会员单位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